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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规定

根据《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境活猪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北京检疫局批准。

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所需材料
  • 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 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 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 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结果处理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质检总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办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