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时限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

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时限的通知

京检通〔2009106

 

各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各业务执行部门、技术中心:

为加强我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局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时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

流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监督管理,明确责任、提高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时限的制定、调整、实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通关处负责全局流程时限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各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和技术中心制定流程时限;负责对外公布流程时限。

各业务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检验检疫流程时限。

技术中心负责提供实验室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流程时限。

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对流程时限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业务执行部门、技术中心按照流程时限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定期实施自查。

 

第二章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第四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由签证流程、检验检疫流程和转单流程组成。

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和归档。

检验检疫流程一般包括口岸查验、检疫除害处理、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实验室检测、拟制与审签证稿。

转单流程特指机构间传递报检单证的流程,即自转出机构具备报检单证转出条件开始到转入机构收到报检单证为止。同一机构部门间的转单计入单证转出部门上一环节工作流程。

第五条  报检类别为验证或流向的入境货物实施口岸验放的工作流程如下:

审单中心电子审单→口岸检务部门受理报检、计费、签发通关单→查验部门接单、分单、查验→登记查验结果、拟制与审签证稿→检务部门核计收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检务部门归档

第六条  报检类别为一般报检的入境货物,在北京口岸通关并实施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如下:

审单中心电子审单→口岸检务部门受理报检、计费、签发通关单→查验部门接单、分单、实施检验检疫(含检疫除害处理、实验室检测)→登记检验检疫结果、拟制与审签证稿→检务部门核计收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检务部门归档

第七条  报检类别为一般报检的入境货物,在北京口岸通关后转北京辖区实施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如下:

审单中心电子审单→口岸检务部门受理报检、计费、签发通关单→口岸查验部门接单、分单、查验(含检疫除害处理)→口岸向辖区检务部门转单→施检部门接单、分单→实施检验检疫(含实验室检测)→登记检验检疫结果、拟制与审签证稿→检务部门核计收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检务部门归档

第八条  报检类别为一般报检的入境货物,在异地口岸通关后转北京辖区实施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如下:

审单中心电子审单→目的地检务部门受理报检、计费→施检部门接单、分单→实施检验检疫(含实验室检测)→登记检验检疫结果、拟制与审签证稿→检务部门核计收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检务部门归档

第九条  报检类别为一般报检或预检的出境货物实施产地检验检疫的工作流程如下:

审单中心电子审单→产地检务部门受理报检→施检部门接单、分单→实施检验检疫(含实验室检测)→登记检验检疫结果、拟制与审签证稿→检务部门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检务部门归档

第十条  报检类别为核查货证的出境货物实施口岸核查货证的工作流程如下:

审单中心电子审单→口岸检务部门受理报检→查验部门接单、分单、查验→登记查验结果、拟制查验记录→检务部门计费→签发通关单→检务部门归档

第十一条  报检类别为验证的出境货物实施口岸验证的工作流程如下:

审单中心电子审单→口岸检务部门受理报检、计费、签发通关单→检务部门归档

 

第三章  流程的记录与考核

第十二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一般为全流程,但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检验监督模式的要求进行调整。流程中部分环节在实际业务中可省略,省略的环节时限不计入总时限。

第十三条  各流程环节节点应在流程时限计算机管理系统中采用条码扫描或手工录入的方式进行记录。在单证交接过程中,交单人应督促接单人当面当时进行交接记录。

第十四条  工作时长以流程时限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未在流程时限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以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为准。

第十五条  超流程时限的考核通过比对工作时长与流程时限进行。

 

第四章  流程时限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业务执行部门应在流程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及时转至下一环节,不得滞留。

各业务执行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各流程环节节点的登记工作,并对本部门流程时限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至少每半年对本部门流程时限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通关处。

第十七条  在签证流程和检验检疫流程中,凡超流程的均应在流程时限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登记超流程原因。如果因货主未按规定及时提供开展检验检疫工作的条件致使相应环节超流程,施检人员应同时在原始检验检疫记录中注明详细原因。

第十八条  证单流转的送转方式可由工作衔接单位协调确定并实施。无论以何种方式转交单据,单证转出部门都是单证流转的主责部门。

机构间转单出现错误的,由原转入机构负责转至正确的转单目的机构。

第十九条  对于超流程的情况,相关业务执行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如有其他特殊原因,需由相关业务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加以解决。

如果由于相关业务执行人员非正常原因导致超流程的,其所在业务执行部门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分析原因、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各业务执行部门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认为某类产品流程时限不合理,应及时向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业务执行部门提出的流程时限调整申请,并定期对相关产品流程时限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如需调整,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应将相关流程时限调整意见提交通关处,由通关处统一发布。

第二十二条  执法大队按照相关检查制度对业务综合管理部门流程时限制定、公布、维护等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业务执行部门业务流程时限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对于业务执行人员违反规定超流程,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流程时限”是指由各业务综合管理部门和技术中心根据相关产品检验标准以及实际检测能力、检验检疫人员技能等因素综合评估制定的标准工作时长,用以规范各业务环节工作时长。

(二)“超流程时限”(简称“超流程”)是指所用工作时长超出流程时限。

(三)“工作时长”是指完成一个或多个业务环节的实际用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通关处负责解释。

 

附件:1[1].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时限(不含实验室)

2[1].实验室按检测项目确定检测时限

3[1].实验室按商品确定检测时限

 

索引号:000018497/2016-44345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