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床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机床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检检〔2009168

 

丰台局、开发区局、顺义局、通州局、海淀局、朝阳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进口机床产品检验监管工作,加大对重点敏感机床产品的检验监管力度,有效配置检验检疫资源,结合我局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管理工作实际,对进口机床检验监管工作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按照《电火花加工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GB 13567-1998)、《金属切削机床 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 15760-2004)、《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GB 5226,系列标准)等标准(具体适用标准应根据产品类别由检验监管人员确定)对进口机床产品的安全、卫生、环保、品质等项目进行检验监管。

二、根据我局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评定工作结果,HS编码为:8456100010-84569090008457101000-8461909000846210100

0-84629990008462101000-8462999000的电火花加工类机床、线切割类机床、车床、铣床、镗床、磨床、加工中心、冲床、折弯机、剪板机类机床、木工锯机、木工刨床、木工车床、木工铣床、木工钻床、开榫机、榫槽机、木工砂光机类机床等产品属于较高风险产品。

对上述HS编码范围内的进口机床产品,各有关业务执行部门应在自行完成现场检验的基础上,委托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重点安全项目检测。委托检测项目为:运动件的防护、直接触电和间接触电防护、安全联锁保护功能、绝缘电阻、耐压试验、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试验。

其它进口机床产品由各业务执行部门自行进行检验。

进口机床的收/用货人如需要进行精度等机床性能项目测试,可由其自行委托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其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上述行为系企业行为,不纳入我局委托检测项目范围。

三、在收到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后,应根据有关标准判定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如发现一次检验不合格但可整改的情况,应要求收/用货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各业务执行部门应根据需要,委托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一次检验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对于一次检验不合格无法整改或复验后仍不合格的机床产品,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退运或销毁处理。

四、应认真做好委托检测项目及检测费的统计、汇总工作。除第二条规定的委托检测产品和委托检测项目外,不得擅自增加委托检测产品和委托检测项目。此外,委托检测费(包括复验费)应由我局支付,不得要求进口机床产品的收/用货人自行向国家机床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支付。

五、应对进口机床检验不合格情况(含一次检验不合格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季度第五个工作日17:00前,应将前一个季度有关情况以邮件形式报送检验处,邮箱:jianyan@bjciq.gov.cn,邮件标题:《XX局(处、办)20XX年第X季度进口机床检验不合格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各有关业务执行部门如在检验监管过程中遇到重大案例,应及时与检验处联系。

本通知自201014日起执行,请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加强进口机床产品检验监管人员能力建设,做好进口机床产品检验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XX局(处、办)20XX年第X季度进口机床检验不合格情况汇总表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58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