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使用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批号的通知

                  关于统一使用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批号的通知

京检办机〔200456

 

丰台局、开发区局、顺义局、机电处:

为了适应我局检验检疫机构改革和出口机电产品检验工作的变化,加强出口机电产品批次管理的要求,规范北京地区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批号的编制和使用,现将出口机电产品生产批号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机电产品。

二、编号规则:

    生产批号由1113位组成,即1 1 J × □ □ × × × × × × ×,第12位代表北京,第3J代表机电产品,前3位固定不变;第4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由数字构成,其中:0——代表机电处,2——代表丰台局,4——代表开发区局,5——代表顺义局;第56位由英文字母构成,在第5位排满后可增加第6位,代表某一企业或公司的代码,具体编制方式由各检验检疫机构自行确定;第78位由数字构成,代表年度的后两位。;第910位由数字构成,代表月份;第111213位由数字构成,代表该企业当月检验的顺序批次,企业出口批次多的可设3位,批次量少的可设2位。

11 1 J5 A0 4 0 8 0 3

    如果顺义局将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的企业代码定为A,则该生产批号代表顺义局检验的机电产品,检验的是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20048月的第3批商品。

21 1 J 0 B D 9 9 1 2 1 2 3

    如果机电处将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代码定为BD,该生产批号代表北京检验检疫局机电处检验的机电产品,检验的是北京东方冠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99912月的第123批商品。

三、使用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应对所辖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进行登记、备案,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二)企业代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以保持连续性;

(三)各有关部门应告知相关企业或公司,在检验的出口产品或包装物上应按规定的编制和使用要求加施生产批号标识,且生产批号标识应固定可靠、字迹清晰,以便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

(四)检验人员在填制或计算机录入《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原始记录》、《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单证时,生产批号一栏应填齐;

(五)凡需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出口机电产品必须编制并填写生产批号。出具换证凭条或快速核放的出口机电产品可暂不填写生产批号。

(六)如有特殊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同北京检验检疫局机电处联系。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57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