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要求,保证在北京口岸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采取及时、有序、高效的封锁、控制和扑灭疫情,保护首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首都对外贸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防止疫情的传入和传出,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口岸进境、出境禽鸟及其产品检验检疫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三)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北京口岸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出境检验检疫应急预案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北京口岸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北京口岸进出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实施细则,指挥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情况,协调与北京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向北京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制订动物疫情对外解释口径。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

1.办公室

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指示,对内对外联络和协调;监督检查本局有关单位和各分支机构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其它各小组应急预案工作的落实;负责领导小组布置的其它工作。

2.技术组

负责组织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诊断、实验室检测、流行病学和疫情调查等技术性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境内外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动物疫情动态;负责对防疫人员和疫情控制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支持;负责领导小组布置的其它工作。

3.流调组

负责本辖区内发生或疑似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流行病学抽样调查;负责组织采集病料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测;负责向领导小组提供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负责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4.处理组

负责落实来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交通运输工具等的防疫消毒工作;负责监督来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非法入境和出入境检疫中发现疫情的禽鸟及其产品的扑杀、销毁等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的场所的控制、封锁,进出控制和封锁场所的车辆、人员、场地及有关物品的防疫消毒;负责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5.信息宣传组

负责收集、整理、报送有关高致病性禽流感信息发生的动态;负责对内外和工作进展的宣传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负责领导小组布置的其它工作。

6.后勤保障组

负责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经费预算,应急处理预案所需资金;负责落实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所需物资储备和设备、器械、疫苗、药品、诊断试剂等物品采购与供应,负责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和交通工具;负责领导小组布置的其它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当北京口岸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处理预案:

1.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通报境外、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北京口岸在进境的禽鸟及其产品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当北京口岸在出境的禽鸟的饲养场和出口禽鸟产品的注册备案饲养场及生产加工厂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二)根据下列情况,应终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处理预案:

1.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对疫区禽鸟及其产品的解禁通报。

2.对境内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农业部疫情解除信息发布的通报。

3.对于我局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经按规定程序,最终诊断确认禽流感疫情为非高致病性,立即终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2)通过落实有关应急措施、采取彻底的防疫消毒后,可终止应急预案。

四、疫情的确定

在进出境禽鸟及其产品工作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程序为:

(一)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信息以国家质检总局的通报为最终疫情确认依据。

(二)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农业部公布疫情为依据。

(三)我局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诊断程序为:

1.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动物的临床症状、病理学和流行病学规律,经专家现场诊断,可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立即报领导小组,同时进一步诊断。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由我局技术中心按照国家标准《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189362003)进行检测。

3.确诊: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的,必须将病料送国家质检总局认可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进一步病毒分离与鉴定,鉴定结果作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确诊依据。确诊结果必须报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小组报国家质检总局。

4.疫情通报:按照有关规定,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国家质检总局向农业部通报。

检验检疫工作中对人感染禽流感的诊断按照相关诊断标准执行。

五、应急措施和疫情报告

(一)境外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措施包括:

1.暂停办理疫区进境禽鸟及其产品进境初审,已办理初审的通知作废。

2.加强在口岸货物查验工作,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疫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及时将截获情况上报。

3.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及时将截获情况上报。

4.加强对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上废弃物的防疫消毒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5.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的相关部位及入境旅客的鞋底采取有效消毒处理。

6.加强与海关、边防等部门合作,打击来自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的走私,对非法入境的禽鸟及其产品监督其销毁处理。

7.加强来自禽流感国家和地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严格审查入境人员填写的《入境健康检疫申明卡》,对发现或申报有禽流感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做到“五个及时”,即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消毒、及时预警。

8.加强市场抽查监管,严厉打击逃检和走私不法行为。与工商、农业、卫生等部门联合,加强对北京市主要商场、农贸市场、冷库、饭店等场所贮存、销售、使用进行检查。

(二)当北京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措施包括:

1.加强北京地区出口货物的查验,停止来自疫区(含受疫情威胁区,下同)的禽鸟及其产品的出口,停止接受来自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的报检,监督位于疫区出口禽产品的屠宰、加工企业停止生产。

2.对已在疫区生产的出口禽产品及其加工原料,已运抵口岸无论口岸检验检疫工作是否完成或者已办理通关手续、来自疫区的禽鸟及其产品,要就地封存。

3.加强与北京地区动物防疫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了解疫区划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结果、诊断结果等情况,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加强北京地区出口禽类备案饲养场、屠宰和加工厂的监督管理;加强出口禽类备案饲养场、屠宰和加工厂的疫情监测,保证出口禽鸟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

5.对实行禽流感免疫政策的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出口禽鸟及其产品,要确保能够满足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卫生要求,尤其是进口国家和地区有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经免疫的禽鸟及其产品。

(三)我局在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措施:

1.经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

1)对进出口禽鸟或其产品采取就地临时隔离或者封锁控制措施,对被检疫物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2)严格限制人员、其他禽鸟和产品,以及病料、器具、运输工具等进出临时封锁控制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临时封锁控制区。所有必须出入控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我局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并且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3)发现怀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须向领导小组报告。

4)采集病料送规定的实验室进行疑似疫情诊断。

2.经诊断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

1)必须将疫情于1小时内报告我局领导小组和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向北京地区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

2)样品必须以最快的方式送国家质检总局认可实验室或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

3)配合北京地区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出口禽鸟备案饲养场、出口禽产品屠宰和加工厂及其规定区域的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对发现疫情的进境禽鸟及其产品的隔离检疫场所、口岸查验点、禽产品存放点等采取隔离或者临时封锁控制措施,严禁人、禽及其产品、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的物品进出隔离区或者临时封锁控制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隔离区或者临时封锁控制区的,必须得到我局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对隔离区或者临时封锁控制区内的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和用水等进行彻底消毒;对动物粪便、垫料、饲料和饮水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确诊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

1)按规定范围对处于隔离或临时封锁控制区的进境禽鸟进行扑杀销毁处理。扑杀销毁过程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疫措施,包括采用防止渗漏的容器盛装扑杀禽鸟的尸体、运载器具必须严格消毒等。

2)禽类产品作销毁处理,采用国家标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165481996)规定的处理方法。

3)隔离或者临时封锁控制场地做彻底消毒处理。进出境禽产品存放地点经彻底消毒后可以解除封锁控制,进境隔离检疫场所经彻底消毒21天后解除隔离封锁措施。

4)向我局领导小组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处理结果。

六、附则

(一)我局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细则时,相关政府部门和进出口企业、生产、养殖单位必须给予配合。

(二)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情传入传出或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包含有关禽流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四)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禽鸟及其产品是指:家禽和野禽;刚孵化的雏禽;蛋;家禽和野禽精液;家禽和野禽的肉;动物饲料、农业或者工业用禽源性产品;未经加工,难以确保杀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禽类产品、病料和生物制品;禽类粪便排泄物等。

(五)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常采用的消毒方法: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人员的衣帽鞋等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常用消毒剂包括: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六)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常用物资包括:国家正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禽流感亚型疫苗,诊断试剂及其设备,消毒药品和消毒器械,销毁处理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疫车,办公用品,通讯工具等。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23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