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驻场监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驻场监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工作的通知

京检动〔2010109

 

通州局、技术中心、隔离场:

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使用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要求。结合《管理办法》和北京地区进境动物隔离检疫中面临的问题,我局多次召开专题工作研讨会,就进一步完善进境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进行充分研讨。为切实做好非驻场监管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工作,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进境动物健康与安全

当前国内外动物疫情疫病形势严峻,防止进境动物传播国外疫病、防止国内疫情传染给进境动物等任务极为艰巨。为确保进境动物健康与安全,一是要提高对进境动物检疫工作的认识,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确保动物的隔离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二是提高检验检疫人员的责任认识,查漏补缺,做到进境动物各个环节的严密监管。三是提高进境动物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管理,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二、明确责任,在进境动物检疫工作中实行主检人负责制

在受理进境动物报检后,通州局应确定负责该批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的主检人,并由主检人制订进境动物检疫计划。进境动物检疫计划应包括现场检疫、动物进出隔离场时间、隔离期采血、免疫、采样、消毒、预防性治疗等工作的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及实验室检测项目和完成日期等内容。

三、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进境动物种类繁多,用途不一,风险差异不同,在实际工作中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各有侧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风险高低,除大中动物(包括牛、羊、猪)外的非驻场监管进境动物分为两类进行管理:一是马、犬和野生动物类等;二是禽鸟、实验动物、演艺动物、水生动物类等。

(一)进境马、犬和野生动物类的管理

1. 进境马、犬和野生动物类时,进境动物企业指定人员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2. 隔离期间,如发现动物有异常或疾病,企业应立即向主检人报告。同时,企业每天应将《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中《疫病诊治记录表》的内容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该批动物的主检人。在我局隔离场隔离检疫的动物,如发生异常或死亡,隔离场相关人员应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 在动物进入指定隔离场的第一周,检验检疫人员临床巡查不少于两次;第一周后,临床巡查不少于每两周一次;在我局隔离场隔离检疫的动物,其临床巡视、日常管理等工作由隔离场人员完成。

4. 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进境动物企业应将《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报通州局存档。

(二)进境禽鸟、实验动物、演艺动物、水生动物类的管理

1. 进境禽鸟、实验动物、演艺动物、水生动物类时,进境动物企业指定人员必须认真、如实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2. 进境禽鸟、实验动物、演艺动物、水生动物等动物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人员临床巡查不少于三次;在我局隔离场隔离检疫的动物,其临床巡视、日常管理等工作由隔离场人员完成。

3. 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进境动物企业应将《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报通州局存档。

四、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隔离检疫期间,进境马、犬和野生动物类动物发病或死亡时,或者是进境禽鸟、实验动物、演艺动物、水生动物类动物发生群体异常或死亡时,该批动物检疫主检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详细询问、记录动物发病或死亡时间、临床症状;

(二)重点检查发病或死亡动物的眼、耳、鼻、身、排泄器官等有无异常,做出初步诊断,并作记录;

(三)采集血样、粪样等送技术中心检测,技术中心应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样品保存、处理、检测等工作,及时出具实验室检测结果。

(四)必要时,对死亡动物进行尸体剖检,并留样送技术中心检测。填写动物尸体解剖报告。

(五)死亡动物尸体应立即进行焚烧或掩埋等无害化处理。掩埋点选择要求尽量远离水源,掩埋坑体的体积一般为动物尸体体积的24倍,深度不小于1米(但一般不超过3米)。

(六)整个过程要留有影像资料和记录。

五、加强培训,切实提高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

通州局应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进境动物企业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企业严格遵守进境动物检疫规定、配合检验检疫工作部门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动植处在向进口活动物申请单位颁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同时发放《进境动物隔离场管理告知书》,告知企业动物进口报检、隔离要求等注意事项。此外,每批进境动物主检人必须向进境动物企业相关人员宣讲《承诺书》内容,并要求其在认真学习、理解《承诺书》的基础上,在《承诺书》上签字。

特此通知。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620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