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验检疫局入出境反兴奋剂样本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反兴奋剂样本入出境卫生检疫工作,在入出境特殊物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兴奋剂样本指来源于运动员用于兴奋剂检查的血、尿样本,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发送的实验室考核样本。

第三条  入出境反兴奋剂样本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实施卫生检疫审批、检验检疫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未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的反兴奋剂样本禁止入出境。

第四条  入出境反兴奋剂样本卫生检疫审批、检验检疫查验等环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流程时限,以维护国家声誉,确保反兴奋剂样本质量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章  卫生检疫审批

第五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监管处(以下简称“卫生处”)负责北京地区入出境反兴奋剂样本的卫生检疫审批工作。

第六条  入出境反兴奋剂样本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样本到达北京口岸前,通过卫生检疫电子监管系统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以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第七条  入出境反兴奋剂样本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审批申请单》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体育主管部门签发的《反兴奋剂样本入出境证明》(见附件1),明确数量、用途及样本存储、使用单位;

(二)反兴奋剂检测机构出具的《反兴奋剂样本生物安全责任书》(见附件2)。

(三)反兴奋剂样本的描述性文件。

第八条  卫生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九条  同意受理的,卫生处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时限完成卫生检疫审批工作。

准予许可的,签发《审批单》。《审批单》只能使用一次,有效期限为90天。

 

第三章  检验检疫查验

第十条  入出境反兴奋剂样本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凭《审批单》,在口岸分支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一条  口岸分支机构对入境反兴奋剂样本实施现场查验。

为确保样本质量及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现场查验免于开箱,只对样本外包装的严密性和完整性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口岸分支机构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入境反兴奋剂样本予以放行。

第十三条  入境检验检疫查验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实施必要的消毒、除虫、除污等卫生处理,确保无污染后放行,同时签发《入境反兴奋剂样本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书》(见附件3)。

(一)外包装明显破损;

(二)出现液体样本渗漏;

(三)携带有医学媒介生物;

(四)来自于传染病流行国家或地区,被传染病污染或有可能被传染病污染的。

第十四条  入境检验检疫查验时发现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并经现场消毒、除虫、除污等卫生处理,无法确保消除生物安全风险的,通知货主或代理人实施退回或销毁处理。

口岸分支机构对处理过程及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并上报卫生处。

 

第四章  入境后续监管

第十五条  卫生处对入境反兴奋剂样本的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实施阶段性后续监管。后续监管每年2-4次,并形成后续监督管理生物安全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对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反兴奋剂样本检测工作中出现的生物安全问题,卫生处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定事宜,遵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101日起执行。

 

附件:1. 反兴奋剂样本入出境证明

2. 反兴奋剂样本生物安全责任书

3. 入境反兴奋剂样本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书

 

 

 

 

 

 

 

 

附件1

反兴奋剂样本入出境证明

××××出(入)字[20xx]  

 

名 称

总数量    及单位

包装

每包装

容量

包装数量

 

 

 

 

 

 

 

 

 

 

 

 

 

 

 

样品用途

 

样品安全情况

 

货单号

 

拆检注意事项

 

出 入 境

出(入)境:

口岸

 

日期

 

外方接受

或输出单位

名称

中文

 

英文

 

地址

 

中方申请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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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xxx司(局)

    

        

 

 

 

 

 

 

 

 

 

 

 

 

 

 

 

 

 

 

 

 

 

 

 

 

 

 

 

 

 

 

 

 

附件2

反兴奋剂样本生物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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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拟于           日,通过首都机场口岸入(出)境运动员血(尿)样本一批,共     人份。我单位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确保样本的运输储存安全;

2)确保反兴奋剂检测为该批样本唯一用途;

3)确保实验过程的生物安全;

4)确保实验废弃物按规定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理;

5)随时配合、接受检验检疫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我单位将加强实验室管理,并承担样本管理及实验等环节可能发生的生物安全责任。

 

 

XXXX(盖章)

                                   

 

 

 

 

 

附件3

入境反兴奋剂样本生物安全风险警示书

 

              单位:

               日,首都机场口岸入境的运动员血(尿)样本一批,共     人份,运单号          ,报检单号               ,该批货物因出现以下情况,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已按规定实施了预防性卫生处理(消毒、杀虫、除鼠、除污)。

□ 外包装明显破损;

□ 出现液体样本渗漏;

□ 携带有医学媒介生物;

□ 来自于传染病流行国家或地区,被传染病污染或有可能被传染病污染的。

上述货物虽经预防性卫生处理,但不排除因包装破损、产品泄漏等因素导致的生物安全风险继续存在,检验检疫机构特此提出生物安全风险警示,贵单位在运输、接收、实验室储存等环节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生物安全。

 

(印章)

     

我单位已阅知上述风险警示内容,并将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签名:                             日期:

(一式两联,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第一联交货主,第二联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索引号:000018497/2016-43263

公开部门:法制处

公开时间:2016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