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简化检验检疫程序便利措施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出入境货物通关效率,质检总局依法对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进行了优化。根据质检总局《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2017年第89号), 相关措施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企业切实享受通关便利,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交合格保证

  (一)办理报检手续时,报检人应提供出境货物发货人或进境货物收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参考格式见附件),作为享受审单放行便利措施的前提。“合格保证”的内容包括守法承诺、合格保证、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

  (二)“合格保证”可在每次报检时作为报检随附单据提交,也可通过无纸化系统进行备案、多次使用。

  (三)提交“合格保证”的,报检时应在报检数据的随附单据栏目中勾选“合格保证”(入境随附单据代码:101040;出境随附单据代码:102053)。

  二、关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为进一步加快入境货物放行速度,报检企业可对是否需要申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行声明。对不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应在“特殊要求”中注明“不申请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同时,报检数据的“所需单证”一栏中不要勾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企业声明,不再拟制和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三、收/发货人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不落实“合格保证”承诺内容、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将按照企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提高抽批比例,直至100%;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出入境货物收发货人质量安全合格保证(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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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2日

索引号:000018497/2017-54321

公开部门:通关业务处

公开时间:2017年11月02日